>>>逻辑新闻>>>中国逻辑学会监事会条例
中国逻辑学会监事会条例
发布时间:[2016-11-18] 作者:[中国逻辑学会]

中国逻辑学会监事会条例

(2016年11月第10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总则
(一) 为明确和规范中国逻辑学会监事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权力,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 监事会的职责是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监督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产生办法及任期
(一) 监事会由 5 人组成,设监事长 1 人;
(二) 监事长及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四) 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监事长职责,由监事会协商其他监事继任;
(五) 如监事会人数少于 3 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条. 监事资格
(一) 监事长必须曾任中国逻辑学会副会长及以上职位,监事必须曾任中国逻辑学会常务理事;
(二) 自愿担任监事;
(三) 公正、诚实、坚持原则,能够按学会规章履行监督职责;
(四) 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五) 现未担任学会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选举
(一) 监事会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 选举监事长:监事长由协商产生或者选举产生。如系选举产生,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超过参会选举人半数时当选。如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一人得票超过半数时,则在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投票,简单多数当选。若第二轮选举 2 人得票相同,则由换届工作委员会投票决定,如得票仍相等,则由该委员会主席裁决。
(三) 选举监事:得票超过参会选举人半数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当选。如当选的该职位人数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再次选举缺额部分。缺额部分候选人数的差额率不低于 30%(差额人数不少于 1 人),候选人从得票较多的未当选者中依次产生。第二次选举后得票超过参会选举人半数者当选。如本次选举后当选的该职位人数仍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本职位选举停止。
(四) 监事参选无类别限定。
(五) 同一单位当选监事不超过2人。

第五条. 监事会工作范围和工作规则
(一) 对中国逻辑学会的选举程序、候选人资格以及相关选举工作进行监督。
(二) 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否履行了作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职责和义务,监督理事和常务理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三) 监督学会有关财务工作。

(四)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工作。
(五) 监事长本人或指派监事列席所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参加会议的监事须记录参会人员情况及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是否合法等。当参加会议的监事发现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有违反学会有关规章或程序时,有权当场向主持人提出纠正要求,并将纠正要求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六) 监事会可根据学会的规章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不当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第六条规定。
(七) 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不含)监事的同意。
(八) 监事会的正式文件须存入学会档案。
(九) 监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书面向会员代表报告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监督情况。

第六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的不当行为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 当理事会有不当行为时,向会长提出纠正要求。
(二) 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违反《中国逻辑学会章程》规定时,由监事会根据条例作出停权决定;对于其他未在《中国逻辑学会理事会条例》中规定的情形,由监事会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有关人员或部门的处罚动议。
(三) 当理事不满足参选资格要求时,由监事会作出停权决定。
(四) 当会长届中不能履行职责时,监事会依据《中国逻辑学会章程》中的规定终止会长资格,临时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履行职责。
(五) 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联合署名申诉人数达到 30人时,监事会必须受理。申诉被受理后,则提请作出决议的机构重审,如原作出决议的机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维持原决议,则驳回申诉。

第七条. 监事守则
(一) 监事超过半年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
(二) 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三)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八条. 附则
(一)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学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二)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三)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