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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第30次学术研讨会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2-09-30] 作者:[卢俐利、杜文静]

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第30次学术研讨会顺利举行

撰稿人:卢俐利、杜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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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日,“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第30次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本次大会由中国逻辑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以线上研讨的形式进行。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宏璎参会并致辞。她代表学院首先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专家学者们致以诚挚问候。她表示,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团结带领全国会员进行科研交流,深入探讨法律逻辑最新成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贡献思维智慧。

本次研讨会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分析法理中国与法律逻辑的发展。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继成教授在致词中说,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中华民族5000年来法治建设最好的时代,也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逻辑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最好时代,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逻辑三大体系并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希望广大法律逻辑教育工作者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积极投入到这一伟大事业中去,创造法律逻辑学科的美好春天,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逻辑理论体系做出自己的贡献。

本次研讨会围绕“法理思维与法律逻辑”“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法律概念与立法逻辑”“人工智能与法律逻辑”等主题展开。法律具有规范性、融贯性、无矛盾等特征,它要求体系内部逻辑自洽。然在实在法中,规范间的冲突或在所难免。因此学者们普遍认为,审视法律规范是否遵循逻辑基本规律尤为重要。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禁反言原则”是“不矛盾律”的体现,这在刑法领域也适用。有学者指出,当下中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立法设定或司法解释中,均存在需要修订的逻辑矛盾。进而有学者主张,可通过内容、语义、效力、行为模式等因素判断法律规范冲突的样态。

法律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新现象,产生新问题。相应的,阐释新现象,解决新问题,或可发掘新方法、新工具,或可在传统方法基础上开辟新径路。有学者指出,法律领域的模糊性客观存在,因此运用模糊逻辑、近似推理等方法处理法律问题便为一种可能。另有学者指出,对传统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的理解,可从规范阐释转为对解释过程提供理由的视角。进而有学者提出,可将刑法解释视为融合主体、立场、角度、客体、目的、原则以及方法所构成的社会认知过程。

法律逻辑思维是解析法律概念的一种可选模式。有学者主张,可在传统定义概念内涵的模式下,采用类型化外延方式释义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而立法则是将诸多法律概念遵循某种逻辑方式建构的过程。有学者提出,为保证所立法律严谨而完备,可借助法律逻辑基本原理,揭示立法分类机制,帮助立法者在立法中实现“精准定义、分门别类、各得其所”。另有学者从逻辑内涵与外延角度,反思传统守法概念的合理性,并主张守法是一种基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联的实践认知性概念。

信息化时代中,法律人工智能技术在揭示新法律规律,解决新法律问题上必占一席之地。有学者提出用动态逻辑来建构霍菲尔德法权框架,并计算结果;也有学者尝试采用偏好聚合的数学形式来分析法律权衡,为其效用构造一种系统、可操作的检验方式;另有学者则建议检察机关可结合区块链的内在逻辑思想,如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分布式存储等功能所体现出的“刑事诉讼流程节点信任框架”,来更好的反映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内涵;还有的学者提出,建构一种新的法律通说来处理信息网络共同犯罪问题。

此外,为延续学术传统,鼓励学界后起之秀参与到中国法律逻辑学发展中,本次会议特设硕博论坛。来自全国各高校的硕博研究生在论坛中各抒己见,热烈交流。

总之,来自全国高校、科研机构、法律实务界等近200名专家学者、法律人、高校师生参加了本次大会。大会为各方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

 

 

(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供稿)